本报讯 (记者 刘福)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资金账户、结算等技术性问题作出原则规范,保障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顺利实施,规范相关资金流动。
《通知》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