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付根博)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6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商品煤质量管理的部门规章。
为此提醒煤炭进口企业,在从事进口煤炭贸易时。
一是要建立国外煤炭合格供货商科学评价体系,防止不良煤炭供货商“以次充好”,输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劣质、高有毒有害元素煤炭的发生。二是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除传统指标外,还应注明汞、砷、磷、氯、氟等《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指标限值要求,最大程度规避到货风险三是要熟知《办法》内容,确保进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努力提升进口煤炭环保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