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冯清源)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购物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开提出4点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的制度建设。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活动的桥梁纽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其所承担的责任不应仅限于新《消法》第44条所规定的责任。有关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自身制度的建设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经营者的主体身份、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资信管理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建议尽快明确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新《消法》条款中重要标准的缺失,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条款中的“商品性质”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
建议进一步制定与完善“商品完好”的具体认定标准。新《消法》实施以来,对于符合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商品经营者常就退货标准作出不利于消费者退货的规定,人为设置退货障碍,限制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避法定退货义务。如标签破损、掉落、外包装破损等均成为不予退货的理由。为此,建议尽快制定与完善退货“商品完好”的具体认定标准,把商品外观、使用性能和购买凭证完备的情况视为“商品完好”。宜根据不同商品的属性对“商品完好”作出认定。
建议建立电商综合管理和信息联动机制。考虑到网络交易空间分散、管辖权不够明确的现状,建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管理和信息沟通联动的机制。一旦发现不法经营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分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