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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重在市场化法制化

2016-10-17 17:21:48    作者:冯俏彬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曾备受争议的“债转股”在18年之后,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曾备受争议的“债转股”在18年之后,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但仔细阅读《意见》,再结合近年来中国经济形势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不难看出,这一轮的债转股与1998年前后的债转股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

本轮债转股始终高举市场化和法治化的两面大旗。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债转股的对象企业由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确定、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退出市场化进行,涵盖了债转股操作的全流程。比如,在“哪些企业可以搞债转股”这个前期各方高度关注、热议的问题上,《意见》明确为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意见》特别将“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列为禁止实施债转股的范围之内。这与此前政策精神相一致。在设定了这样的“地板”条件后,具体选择哪些企业搞债转股,就由各市场主体自己确定了。可见,本轮债转股的政策精神始终如一,即针对的是降杠杆问题,而不完全是不良资产的问题。对那些“僵尸企业”、落后企业,该关就关,该破就破,该出清就出清,债转股不是为它们续命的工具。

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体现的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债转股的实施主体的市场化选择。针对此前各方关于可能由政府来指定实施主体的担心,《意见》明确规定,各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多种类型的机构均可参与其中,有效化解了市场疑虑。现实地看,当今我国的金融市场状况,与十几年前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从操作层面上看,债转股的实质是企业并购。放眼金融市场,除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众多投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大型的财务公司均可以承接类似业务。只要有相关从业资质,理论上就可以参加债转股业务,具体由各方按市场原则进行选择。不过《意见》对于“银行本身能不能从事债转股”这一市场热议的焦点给出了“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否定性回答,这主要是从风险隔离的角度所做出的审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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