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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通行费抵扣行为

2016-09-02 17:22:19    作者:记者 刘爱虎
核心摘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了明确,从而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了明确,从而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

根据发布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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