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近年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规范,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化经营者责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5日。
亮点1:退回商品七日内须返还退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货款。退回商品应当完好。征求意见稿还对“退回商品完好”给出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但是,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 是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亮点2:停业提前一月告知
办理消费预付卡后商家突然停业,消费者能不能要回预付款?首先,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订立合同书,明确约定经营地址、商品服务的种类、质量、履行期限、解除合同及退款方式等,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卡等作为合同内容的,应征得消费者同意。
其次,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服务场所迁移,应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有利于消费者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
第三,消费者支付预付款15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7日内办理。
亮点3:未经同意不得推送商业信息
网购商品后,莫名收到店家推销电话和短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信息,更不得向他人提供信息。若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应及时通知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也不得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向其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此类违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4:客运装修物业都有服务规范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经常面对的服务领域相关服务内容作出规定。
比如,要求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延迟运送或取消的,应协助消费者做好改签、退票等事项,因客票签转或舱位、座位变更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不得偷工减料,因经营者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重作;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经营者,达不到与消费者约定效果的,按照消费者要求给予重作或退还已收费用;从事培训服务经营者,按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不得超过1个学期或者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不得超过100个学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