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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打假”应受到法律严打

2016-08-07 14:35:53    作者:张晓明
核心摘要:所谓“恶意打假”,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打假,而是有预谋地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冒、过期或存在问题的食品商品带进超市,采用藏匿、掉包之后再购买,最后以购买到问题商品食品为由,或通过投诉或跟超市直接索赔,这些人不仅混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之中,而且专门以此牟利作为职业。

所谓“恶意打假”,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打假,而是有预谋地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冒、过期或存在问题的食品商品带进超市,采用藏匿、掉包之后再购买,最后以购买到问题商品食品为由,或通过投诉或跟超市直接索赔,这些人不仅混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之中,而且专门以此牟利作为职业。

在北京等地就有一群针对中小超市为目标的恶意打假职业人,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有恶意打假者因被抓“现行”,已被警方刑拘。按说,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真正购买到问题商品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资格,并不能以“知假买假”而剥夺其投诉索赔资格,知假买假同样也是对市场的一种监督形式,最高法的这项规定对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无疑具有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据记者了解 ,然而就是这么一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带有对出售问题商品商家“惩罚式赔偿”的规定,却被某些同样无良的恶意打假人钻了空子。

平心而论,无论怎么打假,无论打假出于什么目的,只要真正从商家超市购买到问题商品,不但都有资格依法维权,即使“以营利为目的”,同样也是合法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家更没有理由违抗和加以拒绝。

严格意义上说,“恶意打假”不仅是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涉嫌以栽赃陷害手段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社会其他诈骗犯罪非但没有本质之区别,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同时市场监管和行政司法等执法部门,也要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明辨是非,对于蓄意栽赃、掉包等“恶意打假”并以此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依法严惩。法律既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必须保障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只有共同严厉打击这种“恶意打假”犯罪,最终才能实现消费者与商家的互信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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