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官网日前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1998年版本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比,记者发现,此次条例明确“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字样的社团必须经严格批准,地方性社团不得以这类字样命名。
同时,此次条例强调了社团的信息公开,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对社团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以及对社团表彰、处罚的结果。同时,社团还要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社团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此次条例对社团的财务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此外,对于社团接受捐赠,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