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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要求区分付费搜索

2016-08-07 13:37:41    作者:记者 王雪峰
核心摘要: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针对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回复: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9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针对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回复: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暂行办法》同时在罚则中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新法实施在即,上述条款目前在业界却仍存在疑惑,并引起法律界讨论:标注为“广告”,是必须标“广告”二字,还是也可用“商业推广”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如果一个网络广告,旁边标注了“AD”,是否也要承担未规范标注的责任?由此,海外网站哪怕满页都是英文内容,也要在广告内容旁边标注上中文的“广告”二字吗? 据业内人士透露,广告法的本意是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但修订时不知为何加了双引号,所以有了这些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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