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09年起就出现在相关文件中,一些地方也已经启动了此项改革。但此前,这项改革无论是在文件中的表述,还是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似乎都呈现出“碎片化”。而此次发布的《意见》,无疑内容更系统更全面更完整,对于指导推进此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就《意见》本身来说,既符合医护人员期待,也基本符合公众期待。改革后可体现劳动价值,获得与自身价值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对后者来说,由于改革后可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患者可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但从部分地方先行改革的情况来看,单靠一纸《意见》还不够,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来支撑。比如去年山东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只闻涨声不见降声,专家诊疗费等大幅上涨,却不见CT等检查费用降价。
此次《意见》也提出“有升有降”,所谓“升”是指提高诊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谓“降”,是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但在今后实践中很有可能也出现“只涨不降”或者“涨多降少”等情况。
细则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其一,应该明确“先降后涨”的原则,避免改革增加患者负担;其二,该降的不降,或与财政补偿不到位有关,必须在细则中明确财政补偿比例或额度;其三,或是因为某些公立医院太贪婪,应该有专门的细则用于考核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以鞭策公立医院积极落实改革要求。
《意见》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究竟如何来实现,却没有明确。利益相关方应该包括地方政府、公立医院、患者等,但是患者在价格谈判中占了多大比例、患者代表,恐怕需要专门的细则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