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谢美) 保监会近日在保险行业系统下发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很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以前相比,最大变化是团险人数从5人降至3人。
保监会《征求意见稿》提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而此前2005年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规定是“5人以上”。
按照新规,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保险条款不超过一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在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应提交保险费率、免责条款、赔付比例、残疾等级、疾病种类和特定责任等调整因子。审批或备案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上述调整因子,不需要重新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