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意见》同时规定: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意见》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审查。在资深反垄断专家、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谈亚军律师看来,《意见》中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几乎涵盖了当下市场反映比较敏感的各个领域,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
同时,考虑到现有政策中影响市场竞争的问题,《意见》也提出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成新利器
审查标准方面,《意见》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共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价格为主要表现的垄断行为,正在遭到多方狙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被认为将成为新的利器。
值得注意的是,一项政策的出台及最终的执行情况,与是否拥有明确的执行机关关系重大。尽管《意见》规定了: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但自我审查的情况如何,是否达标仍然是问题。这个时候,是否应该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专门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协调、处理或抽查呢?
在谈亚军看来,政策制定部门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自查工作时,可以把第一道程序交由本部门的法制工作室来进行自查,有些政府部门还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在涉及面比较广、影响较大的政策制定上,可以聘请竞争法方面的律师,当然拥有竞争法专业的很多高校教授同样可以在这些方面提供支持。
诉讼非常耗时耗力
当然,自查需要有外部的监督,《意见》就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重要的是,《意见》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了政府出台政策的必经程序,有了这项规定,以后出台的政策一旦出现影响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再根据我国的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就会非常大。”谈亚军告诉记者。
近几年,围绕多个政府部门的指定申报政策已经产生了不少诉讼案件,比如典型的案件发生在药品的经营、销售方面,食药监局会要求对每一个销售环节进行跟踪,并要求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申报,并指定了申报的数据平台,但问题就出在这个指定申报的数据平台却是企业行为,只能向这一个平台申报,而且要交纳很高的费用。
当然,对追求公平竞争的企业来说,诉讼是一个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又规定行政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某一项行为,而不能针对某项政策,所以,即使某个企业在诉讼中获得了胜利,但仍然不能最大限度地惠及到其他的市场参与者。这个时候,引入更高权力的执行机关就显得极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