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将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食药总局要求,所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流通领域违法行为开展自查。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2016年7月15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食药总局指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