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离公共舆论8个月后,“南京宝马肇事案”又重回热点新闻排行榜。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决定对该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在这个信息高度网络化的时代,受众对新闻热点的遗忘和对“旧闻热点”的记忆唤醒都在加快。“南京宝马肇事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再鉴定,背景就在8个月前。其时(2015年9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宝马案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在警方委托的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中,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有王某“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尽管网上对这一鉴定意见的批评和质疑铺天盖地,但再多的外行批评也无法推翻专业人员的一纸专业鉴定。被害人近亲属虽然对前述鉴定意见不服,但无法重启鉴定,在现行法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只有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非启动权。
该案被告人精神病学鉴定的重启,就是有被害人近亲属不服前述鉴定意见,而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问题在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了重启鉴定的请求后,法院对是否应重启鉴定的判断,并无较具体标准。这一重大的程序问题,若完全交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实在让人心怀忐忑。
而与法院相比较,当事人向侦控方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难度更甚。该案中,被害人家属也在是审判环节才“说服”了法院,并推动了鉴定程序的重启。
对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严格限制,强化了司法权,也便利了审判的顺利进行,但对于有司法鉴定需求的当事人却颇显不公。在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诉讼的经济与效率之间,还是得权利保障优先,再来谈司法效率的兼顾。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妨先明确,只要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原则上应予批准。如不予支持重启鉴定,则应向当事人及时答复否定的理由。如此改进虽加重了司法机关的义务,换来的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重启鉴定制度畅通了,围绕鉴定意见的种种争论才会慢慢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