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两部委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根据《草案》,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把握好《草案》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
负面清单仍会适时调整
我国明确,从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改委在发文中提到,《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此前,国家发改委也曾表示,该《草案》并非是最终版清单。此次印发通知中也明确提出,《草案》属于试点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同步实施两张清单
对于此次印发的《草案》与此前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间的关系,国家发改委近日曾表示,根据《意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目前,在4个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负面清单,是我国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一个尝试,是我国自主制定的,而不是谈判形成的。随着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不断完善,将为我们下一步在全国实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索经验。
试点四省市的境内市场主体,其投资经营只要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即可。
落后产能项目列入负面清单
在这张适用于全国境内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明确列出了具体的禁入领域。其中,备受市场关注金融业共有两项禁止准入类事项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它们分别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禁止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
另外,金融业还有17项限制准入事项。其中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未获得许可,境内市场主体不得在境外投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债券等。
在制造业领域,禁止投资项目则多集中在产能过剩领域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比如禁止投资石化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领域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