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通知,确定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为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通知明确,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办理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限制可跨地域质押,试点地区不得指定特定质押品种。
两部门通知要求,此次纳入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