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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项目也要“去库存”

2016-03-18 20:07:29    作者:□ 本报评论员
核心摘要: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新消费我做主”。据悉,去年江门市各级消委会总计接受投诉1423件,解决1216件,成功调解率达8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6.7289万元。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新消费我做主”。据悉,去年江门市各级消委会总计接受投诉1423件,解决1216件,成功调解率达8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6.7289万元。

发布消费维权年度报告,一方面以案释法,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减少消费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对商家也是一种警示,可以倒逼其诚信经营,其积极意义无需赘言。

透过一个个投诉热点,我们不难发现,当下的消费维权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买到仿制品、食品过期、售后忽悠等退货换货纠纷,新烦恼与老问题交织一起、接踵而至,让人感受到不法商家“迫害”消费者的肆无忌惮,也窥见到消费者“维权难”之一斑。现代社会,哪里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哪里就有需要堵塞的制度和管理漏洞。譬如,对“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中的潜规则,就应该打破“法不责众”的执法怪圈;对预付式消费“陷阱”、网购乱象等问题,亟需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和风险基金制度。

因此不能只满足于帮消费者追回损失、曝光警示,还应对投诉项目“库存”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施策,对症下药,用“刀起执照落”和“罚得倾家荡产”的魄力去震慑商家,一项一项“去库存”,从而让商家自觉遵守市场准入法则,约束自身经营行为。

“魔高一尺”更需“道高一丈”。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职能部门不仅要不断适应消费新情况,练就执法新本领,实现消费维权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变“事后维权”为“事前预防”,消费者就能随时随地感受到无微不至的呵护,这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好利器。

营造公平、自由、诚信的市场环境,消费者所起到的作用同样无比重要。消费者维权意识越强、维权能力越高,对商家的约束力也就越大,商家也就会越有诚信。于此而言,持续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成为绕不过的当务之急,职能部门在公布消费维权年度报告的同时,还应举一反三发布消费警示、传播维权“技巧”,让消费者面对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都能时刻扎紧思想“篱笆”,练就“火眼金睛”,并不断将自己的“防卫攻略”版本升级下去。如此做到位了,就一定能全面构建起放心消费“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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