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国家旅游局正式函复法院,已针对建议内容,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严禁收取现金及存入私人账号。
游客低价“存款惠游”泰国
邵女士代表10名消费者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一地五晚六日的旅行,此合同属于“旅游惠”方式,即以金融“存款惠游”模式收客,10名游客需要支付金融押金50万元,钱款交付后能够享受旅游优惠,即每人旅游费用2000元。
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毕先生为邵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别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合同专用章、中国旅行社中国公民中心亚洲部业务专用章,毕先生在签约代表处签名。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中国旅行社指定收款账户为毕先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金融押金在规定时间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汇款手续费由中国旅行社支付承担),保本无息。
逾期未退押金旅行社遭诉
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邵女士分两次向毕先生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邵女士等人如期出行。旅行结束后,因中国旅行社未依约退还金融押金,邵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金融押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发送司法建议规范押金收取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押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进行规制。
个别旅行社存在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等不规范操作,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旅游者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均造成了一定隐患。
为此,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具体数额;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方式,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担保,采取现金形式的应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证资金安全,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此外,建议加强出境游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旅行社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制度,防止挪用、侵占及利用出境游押金非法牟利等情况发生。
收到法院建议之后,国家旅游局高度重视,并且尽快推动出境游保证金规范管理工作的落实。在充分了解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及大型旅行社、商业银行在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方面的做法,并且多次与银监会沟通的基础上,国家旅游局专门的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首次规范出境游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