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志彪)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修订印发的《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目前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住宅维修资金的起息日是从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分摊到户之日起。
根据意见,每年的12月31日为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在计息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新归集的维修资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息日后结转的维修资金本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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