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侯文军)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施目录管理,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2015年,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数量大幅上升,其中消费品召回次数较2014年同期增长141%,数量较2014年同期增长237%。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
质检总局执法司司长严冯敏表示,通过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专门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所谓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