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立凡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给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
网贷即众所周知的P2P,既是发展最快,也是风险暴露最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此情况下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有助于补齐过去P2P监管政策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短板,为P2P合法合规经营划出清晰界线,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12条禁止性条文中,P2P企业不能开展自融业务,不能提供平台担保,禁止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以防止大额网贷拆分为小额或改做活期产品,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等规定,将P2P平台从信用平台还原成了信息平台,这是堵住P2P平台的金融漏洞,防止P2P欺诈事件继续蔓延的必然,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引导P2P平台用户理性投融资。
有人担心,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的业务之一,对P2P的这些禁令可能导致P2P企业大面积消亡,甚至导致整个行业消失;还有人担心,为P2P这个门槛最低的投融资平台设限,等于保护传统银行利益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实际上,P2P监管细则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实施管理,本身就给P2P的健康发育留下了“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广阔创新空间。而从细则的相关规定看,对P2P仍保留了宽容之意。
承认P2P是互联网金融多层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堵住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漏洞,是P2P监管细则的主旨。过去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尽管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但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当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