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侯文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具体措施,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等4个直辖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个城市实施该试点。
根据3部门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27个省、自治区的各一个城市,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等。
对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