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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草案有望增设晚点赔偿

2015-12-07 10:38:33    作者:□ 本报记者 李萌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铁路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陆东福在会上指出,要始终把铁路安全质量监管放在首位,形成完善的铁路安全、质量、市场监管体制与机制。


日前,国家铁路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陆东福在会上指出,要始终把铁路安全质量监管放在首位,形成完善的铁路安全、质量、市场监管体制与机制。

加快法规建设,推进《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形成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新体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

据悉,《铁路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抓紧完善修订草案。“按照目前框架,修订方案大部分是修改已有的不清晰不完善的条款,新增条款大多围绕着高铁来进行。”一参与研究的业内人士称。

完善高铁相关内容

“超时服役”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需要。从2009年第一次修订《铁路法》至今,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突飞猛进。

在国家大力推动高铁走出去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却始终没有同步进展。针对高铁“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赵佃龙认为,这是铁路“走出去”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以及铁路企业对境外法律制度的不了解,铁路企业推进境外铁路合作时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高铁“走出去”战略的成果。同时也对海外铁路工程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及救济敲响了警钟。因此,及时完善我国《铁路法》已成为保障我国高铁“走出去”战略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修正,业内人士认为,高铁相关内容,尤其是高铁出海的法律保障应该尽快完善。

面临很多难题

不过,《铁路法》修改仍面临很多难题。

“《铁路法》规定铁路三级管理体制,属于企业性质的是铁路局、铁路分局。早在2005年,铁路分局就全部撤销。2013年铁道部撤销,成立企业性质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同时在交通部下设国家铁路局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但从前属于铁道部管辖的18个铁路局,到现在仍然叫做铁路局。严格来说,这些企业性质的铁路局,依旧是政企不分的。”一位参与过制定《铁路法》的老人告诉本报。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铁路客票的性质、铁路客票的退补票、铁路信息公开等问题,在修订方案中应有所体现。

另外,《铁路法》的用语不够规范,政治术语与法律术语不清。如《铁路法》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问题,“人民”非法律术语;路风、服务质量、列车正点等问题属于铁路内部管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需要规范和明确。

仍有更多修改空间

而对于铁路晚点的赔偿,在现行《铁路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应予赔偿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不予赔偿的规定。

在安全方面,铁路内部人士则认为存在更多修改空间。《铁路法》在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擅自进入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的危险行为并不少见,并因此造成不少重大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铁路安全不光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情,更是关系铁路沿线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铁路法》中增设“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可以促进铁路企业运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武汉铁路局局长汪亚平认为,运输安全的相关内容存在模糊和欠缺,《铁路法》中增设“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和铁路运输企业处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困惑。

为此,国家铁路局专门成立了《铁路法》修订领导小组,重点围绕《铁路法》修订涉及到的各种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邀请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国家发改委管理体制与经济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着重对铁路行业基本定位、铁路发展基本政策、铁路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体制、铁路分类和相应的政府管理及监管体制、运输企业法律地位等7个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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