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福) 记者近日从江西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日前施行的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药品被明确排除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
“药品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范畴。”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处长闵辉介绍,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77条“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目前医院、药店出售的药物都是按照这一制度执行。二是没有质量原因的药品被退回后,普通网络经营者很难辨别其是否是“原装货”,如果再次售出产生质量问题,责任较难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