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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新政规范车船税

2015-12-04 18:54:07    作者:记者 段光平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新政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同时,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应当协作,在纳税人因质量原因发生车辆退货时,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此外,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及时予以退税。

另外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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