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包括提网速、降网费在内的基础电信服务是目前国内各大电信运营商必须要捋顺的关键问题。而作为比这更基础的电信服务,来电显示依然要在成本并未公示的情况下收取费用,显然不合情理。
以篡改“来电显示”方式实施的“电信诈骗”造成用户损失,运营商却几乎从不担责。客观而言,作为我国市场已经放开的一种商品或服务价格,各种电信资费价格的高低、以何种方式收取、以哪些名目收取,只要是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都是相关电信运营商的自由和权利,我们也应当尊重他们作为市场主体拥有和行使这些权力。
同时,就其收费提供的服务质量来看,也可以说是质价不符的“半拉子”服务,如诈骗改号事件中,一些诈骗分子利用篡改的110等特殊号码打电话诈骗群众,但地方的电信服务商却疏于管理,不符合《消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作为物价、工商等市场价格等秩序的监管部门,也应切实负起有效优化市场秩序的责任,从公正定价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这一收费及时予以成本核算,莫让电话“来电显示费”这一笔账再糊涂收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