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税控设备销售和维护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禁止乱收费、强买强卖、搭售商品,进一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税控设备销售和维护单位要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强行销售商品或服务,纳税人自愿购买的,应进行书面确认。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各省国税局对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日常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各市国税局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调查,抽取部分使用单位调查了解服务情况,根据使用单位的反映对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纳税人举报有门,投诉便利,办法中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