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导游小费合法化,是治理导游收费乱象从堵向疏的方向转变,顺应了导游行业的发展规律,是一种可贵的纠偏,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进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导游小费在我国还存在很大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即便合法化,也难以有效解决旅游市场中的相关问题。
首先,三部委的意见过于笼统,并未就导游小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性质、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使旅行社、导游在理解执行时产生偏差。如果游客给了小费就提供服务,不给小费就减少服务、降低服务质量或不提供服务。
其次,如果导游小费建立在游客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那么,游客自愿给付小费的比例可能不会太高,给付的金额也不会太多,小费就如同鸡肋。近几年,国内一些旅行社曾经自行探索过导游小费模式,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这些经历不容被忽视。其实,我国导游乱象的总根子在于导游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超过73万导游,其中接近一半是兼职导游。全职导游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待遇相对有保障;而兼职导游把身份挂靠在导游服务机构,自行从旅行社“接团”,处于“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的“三无”状态,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在游客身上做文章。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只有旅行社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才是规范导游服务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