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丰
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期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七部税法被补充进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房地产税法纳入立法规划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接下来,在其立法过程中,鉴于房地产税收直接关系千家万户乃至各行各业切身利益,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相关因素基础上,才能不致偏颇地求得各方利益、各类诉求最大公约数。
在不再讨论房地产税该不该,以及要不要征收的前提下,房地产税法设计中起码还应当着重厘清如下几方面重大议题,具体包括:
其一,房地产税收开征的目的是什么?这个议题的难点是,目前通常可见的预期效应,如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优化地方政府税收结构等,不仅对各方利益而言必然存在显著不兼容乃至分歧与对立,而且就算是对单一利益方而言,这些预期效应相互之间,或者某一效应与其衍生出的其他效应之间,同样存在冲突的可能。其二,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稳定与发展究竟会有怎样的影响,需要进行全面评估与系统测试。其三,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如何究处?房地产税开征与结构性减税大趋势间的关系又如何协调?再有就是,房地产税究竟是仅仅对现有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进行合并,还是在现有税种之外新设的税种?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尽快给出明确预期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好在中国一路推进的税制改革日渐成型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通过不断扩大的开门立法、民主决策,从制度上保证不同利益方充分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合意。房产税的立法,只要能继续沿用与推广这条经验,就能够做到一切艰难、重大改革都理当坚持的“慎思笃行”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