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光平) 日前,最高法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
通知表示,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10倍赔偿、损失3倍赔偿和1000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通知指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通知同时指出,要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