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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找准均衡点

2015-08-08 14:10:55    作者:莫开伟
核心摘要:央行7月31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注意到,去年央行曾就第三方网络支付出台一个办法,与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精神一致。

□   莫开伟

 

央行731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注意到,去年央行曾就第三方网络支付出台一个办法,与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精神一致。

近年我国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手机理财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风起云涌,给民众带来了投资理财和金融服务方便。但由于相应监管措施不到位,第三方资金支付方式不透明,也出现不少资金断链和关门跑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埋下了金融风险隐患。为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监管办法亦在情理之中。只是,金融监管政策,必须以确保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为前提,以建立公平市场竞争规则与打破金融垄断利益为核心。

原来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资金进入虚拟账户,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都属支付公司内部交易,这种不涉及银行网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很低。而依据征求意见稿,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清算行为被明确压制,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元的资金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的交易才能完成,这就产生了不小的支付费用,增加了业务成本。若以此遏制住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势头,岂不恰好给了正虎视眈眈觊觎我国市场的发达国家互联网巨头以追赶超越的机会么?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将其监管宗旨放在确保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均衡基点之上,并为现有银行业、网银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创造公平竞争机会。网络支付不完全,银行网银支付百分之百安全的思维定式是要不得的。从这一点出发,央行在非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度、开户对象、开户条件等方面应进一步放开,消除对互联网金融的过多限制,以免扼杀互联网金融业创新活力,让《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成为推动金融业改革与创新的“助燃器”,而不能助长金融业的新一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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