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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对收费公路更加满意

2015-07-27 13:13:30    作者:□ 田广杰
核心摘要:

□   田广杰

 

交通运输部日前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修订稿公布后,迅速引发社会热议。

2004年颁布的上述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尽管有个别地方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延长收费期限,但公众总有一个盼头,即多少年之后该路不再收费。如今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

外界对于条例的修订抱有较高期望,希望能够理顺和规范当前公路收费的现状。公众对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理念不持异议,没有融资借贷不可能促成中国高速公路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如何收费、如何使用、如何监督。

过去,公众在公路收费方面获得的知情权并不充分,修订稿试图对这方面的缺漏有所弥补,比如规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债务余额、年度通行费、广告、服务设施运营收入、财政补贴等,还要公开年度还本付息、养护、运营管理、税费等费用支出等情况。

不过,如果公开的信息仅限于一个总数,公众很难对此进行分辨和监督。但若能具体到招待多少人、人均花费多少,那么信息公开就有监督效果了。同理,如果规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必须细化到某一级,那么公众也就放心了。

修订稿还特别规定,如果公民、法人等认为公开的信息是虚假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这条规定当然是一大进步,但显然还不够完善。比如,万一主管部门不接受举报,当事人还有什么救济渠道?公布虚假信息的负责人又该承担何种责任?修订稿中就没有相应条款了。

其实,公众并不太纠结要不要收费,而是需要看到一本放心账,让他们知道钱交上去是否真的用于还债,还是用于修楼堂馆所,或滥发福利。毕竟,近年来曝光的公路收费领域不正之风并不鲜见。无论是偿债式收费,还是养护式收费,公众都期待有个清晰、明白的交代。修订稿若能重点解决这个难题,这部新的行政法规及其带动的行业新风显然会让公众更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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