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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军规

2015-07-26 09:53:27    作者:鲁春晓
核心摘要:备案制的实行有助于解决查询途径分散和道德风险等困扰私募基金长期发展的问题,使得整个行业更加透明。不过,面对庞大的私募市场,投资者还需要自己加强甄别

□   本报记者   鲁春晓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央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指导意见共20条。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指导意见鼓励开发新产品

指导意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指导意见鼓励机构上市融资

“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指导意见强调,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互联网支付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及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央行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因此,央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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