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2014-09-17 20:44:35 作者:冯清源核心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商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本报讯 (记者 冯清源)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商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论证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