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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策性与商业性别“混搭”

2015-06-29 10:07:00    作者:范必
核心摘要:我国银行业中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的改革任务一直没有完成。特别是近几年,政策性银行加大了商业性业务比重;商业银行则将部分贷款用于公益性强、回报率低、还款周期长的政策性领域,这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   范必

 

我国银行业中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的改革任务一直没有完成。特别是近几年,政策性银行加大了商业性业务比重;商业银行则将部分贷款用于公益性强、回报率低、还款周期长的政策性领域,这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政策性银行依托国家信用发行政策性金融债进行融资。截至201410月,我国累计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16.78万亿元,存量债券9.63万亿元,在整个债券市场上占比27.66%,是我国债券市场上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存量规模最大的券种。这些债券主要用于“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城镇化、民生(棚户区、三农或小微企业)、“走出去”战略等方向,成为政策性投资项目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来源。

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存在错位。从事政策性业务的银行本质上是依托国家信用的非营利机构,但在监管和考核上,没有体现出它的特点。比如,要求这些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也要达到相同的资本充足率。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兼有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导致有关部门将其视为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规模管理,按商业银行标准监管考核。

今后政策性银行应当只从事政策性业务,对各银行已有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可以实行分账管理、分类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两种业务的防火墙,银行内部不再进行交叉补贴。在政策性银行业务扩大后,各商业性银行应当逐步过渡到只从事商业性业务,不再为公益性项目提供高利率的中长期商业贷款。

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管理方式也应进行改革。有关部门不宜再下达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规模的指令性计划,有必要取消对从事政策性业务银行的贷款规模管理,进而提高从事政策性业务的银行在金融债发行额度、期限、对象、方式上的自主权。对政策性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收益率、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和容忍度、项目评审标准等方面,也应当实行与商业银行不同的监管考核标准。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政策性金融债规模偏小的问题尤为突出。国家应发挥政策性金融债主权债信高、融资成本低优势,大幅扩大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规模,加大其对国家重大决策支持力度。扩大金融债发行范围,从主要由金融机构认购扩大到企业、个人,从国内发行扩大到国外发行。扩大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可以成为稳定投资增长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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