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光平) 税务总局日前对外公布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明确凡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