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萌
面对现有的立法监管,由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所带来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互联网立法需要在互联网技术的常变常新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找到合理平衡点。
如今,“互联网+”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浪潮奔涌,但商业信息、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潜在风险也在加剧。然而社会围绕打车软件打破传统出租车行业利益格局所形成的争议,也折射出其背后大量互联网特有的“跨界打劫”在法律层面遭遇的困境。
事实上,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0多年来,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一直相随左右,时至今日,相关立法己蔚为壮观。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经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10余部行政法规、20多部重要的部门规章以及“两高”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信息服务、网络犯罪等等多个领域予以规范。
然而法律专家表示,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整体层次较低、立法主体间的系统性与协调性较差等。而“互联网+”战略提出,更是对立法前瞻提出了迫切要求。
据了解,在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具有法律性质与行政法规性质的互联网立法不到21%,而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所占比例近80%;参与立法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工信部等24个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认为,我国互联网立法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出多门,相关的立法技术尚待提高;另一方面,立法先天就具有滞后和稳定的特点,这必然与互联网创新发展“唯快不破”的特点存在冲突。
“互联网立法需要在互联网技术的常变常新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找到合理平衡点。” 冯玉军对记者说,“我国互联网立法仍须突破多龙治水的局面,建立起一套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法律保障综合治理体系。”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网络几乎与现实生活形影不离,很多法律纠纷被“平移”至网络平台,新技术、新环境造成的各式各样的“侵权”也越来越常见,名誉侵权、版权侵权、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也都在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