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云霞
推进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当前更重要的方面,仍然是依据新《环保法》,让现有的约束和追责被切实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完善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倒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而这一系列的动作,都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内容的具体落实。
很显然,相比起以前的种种环保治理举措,领导干部生态终身追责制之所以值得期待,如同媒体所指出的,是因为它直击了当下环保问题的核心与关键。
在一个无法正常呼吸的年代,生态责任终于被提到了应有的高度,这催人击掌。一方面,生态文明本身就是个宏大的词汇,不便于量化的结果,就是难以找到惩戒的边界;另一方面,所谓生态责任终身追责,它更是一种长期性的制度安排,而倘若眼下种种因地方领导而生的环保事件,都无法被追责,那么即便有着事后的生态追责终身制,以及被惩戒的官员,也很难说此种惩戒是圆满的。
先有看得见的生态追责,然后有生态责任终身追究,这是不能不被厘清的逻辑。即便有着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出台,治理的思路仍然应该是:尽最大可能地让环境问题在发现时就被处理,让那些以生态为代价去换取政绩数字的官员,在任上即被处理。是现实治理的难点和重点所在,沙漠排污、河流变色,类似的环境污染事件比比皆是,然而鲜见被处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