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韩现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食品召回分为了三个级别,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被定性为一级召回,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