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雪峰
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正式实施。该《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广告”
网购时,消费者往往需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的风险。《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介绍,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个人交易信息莫名其妙被泄露
近期,多家电商平台被消费者投诉,个人交易信息莫名其妙被他人获取,以所谓客服办理退款为理由,要求消费者提供账号密码等信息,导致不少消费者被骗。 针对网购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行内人士介绍,电商平台对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出问题后,要么靠免责条款来撇清关系,要么把责任推向用户。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已有众多专门从事电商数据贩卖的QQ群。有完整订单详情、金额、运单号、日期、订单支付方式、客户姓名、客户电话、客户地址等个人信息,一些卖家还自称数据来自电商内部员工。诈骗分子的买家订单数据到底从何而来?日前,京东和天猫方面均否认自身原因。京东回应称,京东一贯高度重视用户信息安全和资料保护
4种行为视为故意拖延拒绝退货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不少消费者遭遇维权门槛高、难度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
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4种行为时,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预付费消费,办法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也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电商承诺:不退货提前告知
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和海淀消协日前表示,已组织国美在线、中关村在线等10家电商企业作出承诺,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电商须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前经消费者确认。
按照工商、消协的倡议,电商企业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消费者付款购买前,电商须先经消费者确认,保证消费者知悉该商品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
另外,电商企业还应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海淀工商分局介绍,10家电商企业将于3月31日前完成购物流程、商品页面等相关平台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