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毅)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起对《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征求意见,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
对此,天猫已经调整了《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第十六条 《退换货说明》,已经由“天猫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变更为“天猫预售商品中的定制类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其他商品适用天猫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规定”。该规则变更已于2014年11月13日进行公示通知,并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
据了解,《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已明令禁止促销期间“订金不退”、“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等商家行为,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商家,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查处。
据业内专家分析表示,对于因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原因导致交易未达成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促销开始后,消费者一旦付款,网购平台的经营者就无权单方面取消订单,否则将违反《合同法》,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