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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止用代言人

2015-01-09 21:49:08    作者:姜剑锋
核心摘要:

□   本报记者   姜剑锋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日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二审稿进一步加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还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识。

“全方位”禁烟草广告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二审稿烟草广告的限制,内容已覆盖到了常规不被认为是广告的内容。比如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此外,现实中常看到“某某烟草企业希望小学”等公益活动名称,对此,二审稿也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也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等相关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由明星出镜

在一审稿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之后,二审稿对各类代言行为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针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这四类被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广告,一审稿已经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二审稿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上述四类跟药品保健品相关的广告将不得再由明星出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说,医药、医疗等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10岁以下儿童禁代言广告

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何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二审稿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二审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有专家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此次广告法修订,明确网络要遵守其他媒介广告的一切“游戏规则”,同时还额外要求弹出广告必须能一键关掉。

媒体发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二审稿对于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也作出规定。近年来,许多食品安全事件是经由媒体曝光后得以被治理,对于“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二审稿实际上予以鼓励,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同时,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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