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增元
近年来,“黑名单”被认为是一项有助于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成本的一项有力制度,一直被提及,但从未正式落实。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是广东省食药监管局2014年建立的29个“最严格全过程监管工作制度”之一,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每隔一段时间,将被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向公众曝光,从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而首份“黑名单”的公布不仅意味着“黑名单”制度正式落到实处,同时也意味着广东已经率先将“黑名单”制度落实,并成功将此项制度规范化。
通过“黑名单”制度把各种无良企业的无良行为曝光,对于那些违法生产经营者来说有一定的震慑力,对违法经营行为能起到必要的惩戒和遏止作用。这样的“黑名单”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防止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丧失道德底线,而且还有利于公众监督,增强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心。然而,从以往的实际效果来看,“黑名单”所起到的作用有限。
对于“黑名单”为何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首先,发布“黑名单”仍属于事后监管,有其被动性,此时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然产生,而不法分子已经获利;其次,从某种程度上说,“黑名单”的形式重于内容,上了“黑名单”,对药企而言仅是出了一回丑,并没有伤筋动骨,因此没人在乎。而此次广东省食药监局的惩处则比较严厉。根据公开信息,这些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药品零售、药品批发、餐饮等行业,情节均较为严重。
这是一个好的信号,食品药品“黑名单”只有具备了震慑力,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一些国家,企业上了黑名单后,将终生不能参与政府招标,永远难获新药审批,并受到更严厉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