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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2015-01-09 10:00:41    作者:杨义清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保障创新创业,吉林省于2015年起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材料,工商部门即可予以登记。

本报讯  (记者  杨义清)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保障创新创业,吉林省于2015年起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材料,工商部门即可予以登记。此举旨在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了解,实行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吉林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政府服务方式、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根据《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其合法使用住所(经营场所)也提出具体要求。办法还明确娱乐场所、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等4类行业不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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